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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连芳何许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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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正数码 发表于 2014-4-15 11:0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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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连芳,一个神秘的证人。杭州人,1962年生。其父母均为杭州普通工人,育有袁连芳等兄弟五人,其中袁连芳排行老五,由其姑姑带大。

个人经历      1999年,他与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电子市场租下摊位,开始经营电子器材。经营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举报,从二人的摊位、仓库及住处共搜出碟片3600余张。后经警方鉴定,其中有3474张为淫秽碟片,均由袁、莫二人从浙江义乌购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随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师为袁作了罪轻辩护,提出袁的贩卖淫秽碟片行为属未遂,应减轻处罚。同年5月,拱墅区法院正式对该案作出判决:袁与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至少在两个看守所里,袁连芳参与了两场冤案的定罪,这险些让三人丧命。
  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到了千里之外的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按马被无罪释放之后的说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马廷新自供:“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马廷新每次提审回来,说过哪句话,这位狱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号。当时,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正是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没有掌握任何物证痕迹,相反,据鉴定显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并不属于这对叔侄。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张辉“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万幸的是,张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后,于2013年3月26日被浙江高院宣判无罪。袁连芳则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获得减刑,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
袁连芳的案例可与上述印证:无论在鹤壁市第一看守所内与马廷新同监,还是在拱墅区看守所内与张辉同监,袁连芳均是“大哥”、“号长”,并参与促成嫌犯承认“罪行”。
  至此,一个陌生的词汇:“狱侦耳目”,出现在公众面前。其实,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
2011年春节后,袁连芳因高血压中风,一度不能进食和讲话,被几个打麻将的朋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一个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在京杭大运河边,与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2011年3月份,昔日的“号长”袁连芳出院。虽恢复说话,但语调已较常人缓慢,行动亦只能靠拄着拐杖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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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袁保险 发表于 2014-4-16 21:09:11 | 只看该作者
知道了。感谢楼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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