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献 录
据江苏江阴“敦本堂”袁氏于清光绪四年编修的《袁氏宗谱》记载,该支袁氏肇迁江苏阳羡之祖 逢时,字俱逸,宋宁宗嘉定四年辛未进士,除王府教授,升国子监助教,被尊为阳羡袁氏一世祖,生子惇。惇生诚。诚生宁一、宁二、宁三、宁四、宁五。宁一,字子敬,元海道万户,迁居苏州之枫桥;宁二,迁居松江;宁三,官儒学提举,迁居湖广黄州府,又迁公安县;宁四,居荆溪;宁五,讳良,字子玉,生于至元31年,至正12年故,配邢氏,夫妇同葬黄山之原丑山未向,生二子:思、正(绝嗣),迁居江阴城西南。于是,第四世分为五个分支,而本谱只详载宁五支,其余四支一概从略。其五世祖 思,字宗古,号守静,明征士,恩赐冠带,元朝至顺二年生,明朝洪武三十年故,配孔士,生二子:德全、德常。德全,字以仁,明洪武时举怀材抱德科,授中书舍人,永乐五年参与纂修大典,配陶氏,生四子:昇、昪、昂、景;德常,字以常,号尚义,明中书舍人,配童氏,生二子:晟、昱。故至第六世而分为两大派,即“以仁公派”和“以常公派”。
兹将该谱《凡例》抄录如下,以供家谱爱好者参阅。
凡 例
● 家乘理宜详备,非徒讳字婚宦而已。登诰敕,志君恩也;绘遗像,深景仰也;刊坟址,防佔失也;图世系,明宗派也;详世表,便稽考也;列文传,重赠遗也;述著作,彰文学也;忠孝节义有专录,敦伦纪、示风劝也。吾宗世谱及明太祖御赐批帖与诰敕、遗像等,俱尽毁于乙酉之兵燹,逮衷雷公修谱时,仅于君宣公敝箧中搜得江阴一支谱稿,亦已蠹毁残缺,其志见闻足而成之。会值避兵,支派遂多散失,故只存其大略,以待后嗣之网罗散佚,逐渐修明,庶几阐幽显微,克臻完善。今征之史乘各书稍加订正,于可详者则补之,无可搜罗者仍缺焉。
●修谱与修史同,心必公,笔必直。有善必书,可以为子姓劝;有恶必书,可以为子姓戒。善则美其生,书享年;恶则虚其生,不书享年。
●先世美善,务书其可信,毋传疑;笔其可传,毋尽谀。盖疑之失愚,谀之失诬,均非所以示后之道也。
●命名锡字不得干犯祖讳,即同时相袭者亦应以小避大,均为改正。
●凡某名之下,书生年月日以重其生,书卒年月日、葬某乡某字号以谨其死。如有木主不载,子孙年远遗忘者则书失考,以俟查补。
●妻书配某氏,继室书继配某氏,未娶书聘某氏,醮出者书曾娶某氏,醮入者书娶某氏,妾书副室。凡女已嫁书适某,未嫁书字某。
●凡年未成丁而卒者,于父表中注殇,不列表;已成丁而未娶者,书早亡,其生卒可考者书存年若干岁;若已娶生子者,均书享年;六十以上,书寿。
●凡嗣子,于嗣父表中书以某人几子某为嗣,生父表中子名下书出嗣某,如一子两祧者书兼嗣,以外姓为子者书继以某姓子。
●螟蛉只为血抱而言,若年已长成与随母醮入者,非利其产业即甘为人后一世?外孙曾概不得入谱舛宗,其有子虽异姓而有功于宗族或赞成祠谱或捐设祭田,是较胜于本支之不肖而不念本根者,当为表扬其善,准其一体修入。
●凡政绩官方嘉言懿行,业经採入书史者,世远族繁不能备载,谨纪其略。他若才能学艺一节可传者均为小传,以彰厥善云。
●节妇、贤母、贞女闺淑事迹虽殊德音自合,概为行略入烈女门,不复分类。其有名公钜手作为传赞者,亦一体刊入。
●凡孝子顺孙之有实迹可纪者,是为百行之原,当另立一门为传以表章之,且以激劝后嗣。
●凡外家有职者书某职某几女,无职者书某几女,已故者书某公,所以重婚姻,使后世有所稽考也。婿家准此。
●凡文人学士不获功名,能精艺术,或诗赋,或字画,或琴棋,或他技,能见重于当代名公巨卿,生有诗歌之赠,没有祭挽之文者,必载之,以为子孙劝。
●凡吾宗,于前明时均聚处城西南中两街及刘伶巷。后,族日繁,又经明季鼎革,遂散处城乡,或继赘他姓,故各支之下俱注明里居。
●凡各分领谱,俱编字号,注明某世某人收领,并于给谱时将祠中公谱字号加印合同图记,再于给谱簿中添印合同小戳,每三年汇集公祠一次,合同添注生卒婚宦,并防不肖辈私行盗卖诸弊。如有此等,一经察出,即与甘心下贱入于匪类者一体惩治,下次修谱不录其名,宗祠书贴革条,永远逐出,不许再入。
●凡谱不可不重,不可不观,盖谱乃祖宗之所自来也。不重者是为轻本之渐,不观者即为忘本之渐,轻本忘本非善类矣。纵有务农为业目不识丁,亦宜谨慎收藏,不得抛弃残缺,亦不得任意改窜。
十九世孙奫定
新增凡例
●吾宗江苏始迁祖为宋南渡时第六十三世居建康之巅公。吾宗本支支祖为第六十八世迁江阴城之子玉公。若助教公(注:助教公,讳逢时,字俱逸,宋嘉定四年进士,除王府教授,升国子助教)则阳羡之始迁祖也。今以公为本支第一世者,因巅公之居建康尚属流寓,而助教公以理学名儒不阿时相,弃官高蹈,节炳千秋,且其后裔之在苏淞湖广等处者食指繁昌,人才辈出,公实为光前裕后百世不祧之祖,盖重道报功,尊亲崇德,家与国无异,致斯无异,宜也。
●凡圣讳及本朝庙讳皆当敬避,酌以字义之相通或字音之可假者代之。
●后人命名多有犯先讳者,且有祖孙父子而似排名者,不可不更,兹酌以同音字易之,难易者另为立名,嗣后命名皆宜稽之名讳录,以昭敬慎。
●配必另行书,重嫡体也;继配亦然,同尊亲也;侧室亦然,引而进之也,其有两妻三妻各生子女者,于子名下注明某氏出,别所亲也。凡始纳采曰聘,既庙见曰配。
●先已立嗣而后生子者,以所生子居嫡,而嗣子居庶,重嫡系也。毋得擅自更张以乱伦序,妾所生子年虽长亦如之,或先有继子而后生子者亦如之。
●达尊有三,齿居其一,故例有恩锡之典,表中六十者书寿,七十以上书享寿,九十以上书登寿,以仿古尚老尊年之意。至五十者书享年,三十四十皆以年例之,十六以上书存年,未成丁者则殇之,观乎年之修短而一家之荣翠可知矣。
●表中有不书年若干岁者乃一时从简,故不在前所谓恶不书年之例。
●子孙出赘或出继异姓者,本名下详载出继之里居、姓名,以为后日稽考之地。倘微末无闻,亦当存其支派,以俟后来收录。
●散远旁支确系本支所出者,虽极贫贱,必收录无遗。世有攀援富贵、轻弃贫贱者,均非敬宗收族之道,切宜警戒。
●《礼》曰铭者所以论撰其先世之美,惟谱亦然,或以孝友,或以人品,或以行宜,或以功业,闺阃则或以贞节,或以恭顺,或以贤淑,斯皆吾族之光辉,同宗之荣幸,皆具书之。盖有美而弗扬,不惟子孙之愆而又何以垂示后世,使知吾祖若宗之行事而有所劝。然兹所述皆实有所据,信而可征,非敢溢美,以致诬祖之讥。
●史务详人之大节,而谱则纤屑亦不可遗失。生卒配葬子女与凡出处履历,虽同一排叙,而其人之穷通得丧,为懽愉,为忧戚,不啻各绘焉。是毕生之音容在此矣。况实资子孙之稽考而所以为谱之意乎!虽涉稍烦,不容苟也。至于母妻宗亲子女婚戚,咸有关于服属,或缔盟于累传,舍而不书,易世而不识不知者有矣。孝友睦姻,皆所以教于乡而修于家者,讵可缺焉。详之,亦亲者无失其为亲之意也。
●宗祠承祧,家之大事。祖宗依享,非特为子孙者诚意所昭孚,亦缘血脉之自为贯通,不幸乏嗣,自应在近房的属依次继承。即或近属稀疏,亦秪推及远房凡属伦序相当皆可作后,古人明训具在简编。即我朝定例煌煌,亦且至严至重。何者?近属固在所亲,即远者要是同枝一体,此中绍续气脉自连。不则乞养异姓,招取他宗,纵使赘婿可依,嫡甥足恃,谓于毛里有所联属,究之彼自有其祖宗焉。知不从冥漠中而夺之食,而况在不知谁何之子,非我族类者哉!是以莒人灭鄫,春秋特笔,乱宗之惧,可不懔诸。然积习已久,势难骤正,今将其名,下一格以别之,而注明某姓,以杜乱真,且不得出嗣为人后。
●古有长殇、中殇、下殇。《丧服小记》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而有后有服,则殇亦未可没矣。然为殇之后者,必殇之父别无他子,近宗的属又无世次可继之人,于是不得不推及再世与殇者伦序相当立以为嗣。后殇实因殇之父之宗有不可斩者而后之,若其父自有长子或多子,又何必为殇未成人者立后乎!是殇之不可没,在有后之殇,而非谓诸殇之尽不可没也。今人于殇,皆非有后而载者颇多,兹谱则因其人或未为立嗣而第有殇子,或既立正嗣而前经子而殇者,则原其曾有所出,究系亲子,不忍就湮,特为登载。若其本系有子及多子,而间殇一二幼童,人时有之,何容悉记?概从缺略,以昭郑重。
●史严褒贬,而家则在合好掩恶,非可直笔声罪也。然苟有不肖子孙或蹈干名犯义,或入匪类下流,为宗老者训诲之、督责之而仍不悛者,则彼先自绝于祖宗矣。祖宗亦何乐而有此子孙乎!告诸族人斥之宗外,不许入祠,仍书其恶于谱以绝之,亦激厉之具也,后人各宜警懔。
●四民各有常业,二氏均为异端,无父无君罪何可恕?故他族或有流入僧道者不许入谱,盖为失守宗祧戒也。但其中亦有迫于不得已及陷于不知者,实仁人所悯,本谱一例收入,第于本名下以从释从道注明之,冀其后来悔悟来归之意也。
●咸丰庚申粤逆之乱,至同治甲子而吾乡平靖,其间凡御贼而死者书殉难,为贼所戕者书被难,为贼掠去者书被掳。所以别之者,盖事当纪实,不当以概殉难为美观也。若乱中相失不知存亡者书避乱失散,妇女以贞洁自守或为贼所害或投水或自经皆以殉节书之,表节烈也。
●塚墓所在祖宗体魄存藏焉,子孙之所春秋瞻拜而祭扫者也。数世之近,自无遗弃。历年深远,或因出外,或因路遥漫,不省察,则为人侵损者有之,为人葬卖者有之,久而渐不知其故处。言念及此,岂不可惧可痛则甚矣!纪载之宜亟也。今后各房墓域当绘为图,而详注其镇保字号、山向、土号,以示传守。
●此次续修,凡三十有五部,又试板一部,每部十二本,编定字号,分给各房,珍藏毋亵。倘有残缺损坏,公同议责,嗣后不准复给,惩怠废也。
●谱之修,不自今始,不自今止,所当世所传辑方于支裔不失,而凡一切有关乎谱者亦易考稽。自此次遵立成规重加纂修之后,凡领谱之人,其该分中遇有生卒事故,则登录于余庆录中,则后此续修照稿缮写,了如指掌,庶无挂漏之虞。大约谱牒统计三十年内外必须一修,早则太数,迟则难稽,后来有意宗图以承先志者方能毋替斯举,是所深望于将来者也。
【注】我十三世祖衷雷公之倡修宗谱也,于煨烬之余搜残採佚,黾勉告成,故体例未经明备。嗣后,载陆公因之续修而简略乃特甚。迨我先府君奉先大父命将事纂述,乃博访宗支,广览典籍,历有年,所手录成书,虽未克付梓,固已规模宏具,蔚成大观矣。兹幸手泽犹存,得成先志,因不揣妄陋先大父所定例言,外复採录旧章,稍加修饰,间亦窃附己意,补其缺略凡若干条如右,其间或有失当之处,则增美释回之助是有赖于后贤。
光绪戊寅孟冬朔
二十一世孙缉熙纂定并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