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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良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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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酉 发表于 2007-3-19 2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立周贴欧阳修lt;lt;集古录gt;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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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集古录>> 【后汉袁良碑〈永建六年〉】
右汉《袁良碑》,云“君讳良,字卿”,“卿”上一字摩灭。“陈国扶乐人也,厥先舜苗,世为封君。周兴,虞 阏父”,自此而灭。又云“满为陈侯,至玄孙涛涂以字立姓曰袁”,自此又灭。又云“当秦之乱,隐居河洛,高祖破项,实从其册。天下既定,还宅扶乐”,盖不知 为何人也。又云“孝武征和三年,曾孙斩贼先勇,拜黄门郎”,“曾孙”灭其名,“贼”下亦灭一字。又曰“封关内侯,食遗乡六百户。薨,子经嗣。经薨,子山 嗣。传国三世,至王莽而绝。君即山之曾孙也。举孝廉、郎中、谒者、将作大匠、丞相令、广陵太守,讨江贼张路等,威震徐方。谢病归家,孝顺初”,“初”下数 字灭。又云“府举君,拜议郎、符节令”,其后又云“永建六年二月卒”。其碑首题云《汉故国三老袁君碑》,而碑文有“使者持节安车”,又有“几杖之尊,袒割 之养,君实飨之”之语。以此知良尝为三老矣。其余摩灭,虽时时可读而不能次第也。又云“帝御九龙殿,引对饮宴”,九龙殿名惟见于此。治平元年五月二十九日 夏至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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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袁酉 发表于 2007-3-20 0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资友贴的这个‘严可均辑的袁梁碑文...

资友贴的这个‘严可均辑的袁梁碑文’,其意在于让大家与欧阳修拓本袁良碑文进行比较。看看谁的更符合历史真实。为方便研考才转admin一贴。  有几点值得注意:  1 两个袁梁碑文的出现时间。欧文是在公元1064年5月29日夏至假书的。严文是从《隶释》中抄耒的。《隶释》是洪适于宋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成书的。比欧阳修的晚102年!  2 欧文是拓本。洪适文明显改变了欧拓本原样。  3 就洪适文中有些内容,好象与碑主无关,至少在碑上刻关连不大。  4 郦道元注释的《水经注》成书时间在王莽后至晋后期。(这本书中提王莽名字232次,经王莽改过的地名、亭名、水名等有213处。还有‘王莽之播德也’,‘王莽万岁矣’。也有晋时改过的地名和水名)。最晚成书也在公元420年前。这本《水经注》卷二十三曰:“扶乐城东北,悉诸袁旧墓,碑宇倾低,羊、虎碎折,惟司徒滂、蜀郡太守腾、博平令光字所存惟此,自余殆不可寻。”在袁家老坟埸中只有滂、腾、光三位的碑‘字所存惟此’,也不是很清楚了。袁良碑比袁滂碑要早立五、六十年,粉化的程度应更槽些,字迹会更难辨认些。  5 欧阳修比郦道元晚发现六百多年,自然欧的拓本所反映的是历史本来面目。洪适文是在别人那抄的?还是自己在袁梁碑上抄、拓的,这无考。但他比欧阳修又晚了一百耒年,碑上的字专为洪适先生又显现了?!  6 洪适文看看可以。作为史证,这两文那家更接近历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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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袁酉 发表于 2007-4-19 2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隶辩)是一本隶书的字典.它收录...

( 隶辩)是一本隶书的字典.它收录的(袁粱碑)碑文,不知是自拓的,还是在欧阳修拓文基础上发挥的.重要一点是[s:3]隶辫)中的袁梁碑文与(清)严可均在(全后汉文)中抄录(隶辩)的袁粱碑文是一致的.  研究隶书,(隶辫)是本好书.看看可,若研究袁氏,它没法与欧文相比.欧文最早也应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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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袁酉 发表于 2007-4-22 03: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火气不小.好长时间没交流的原因吧?...

火气不小.好长时间没交流的原因吧?  两文相比,欧文早、准.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若研究袁氏\"!怎么扯到书法上去了呢?这不是牵强附会,是抓不住主题!  admin曰:“欧己经拓不清了,仅能看清150字,重复的有10几个字,也就130个字而已.过百年后洪适能拓70余字,有何不可?!” 我十分赞成此说.admin又曰:“欧文不如洪文详细,只熊说明欧当时没有看到完整的良碑文”。欧公“没有看到完整的良碑文”,是因碑文“己经拓不清了”。洪文详细,是因洪“过百年后能拓70余字”的原故? 这不是牵强附会,是不能自圆其说!  洪文不是伪作而是意会。证据,正如你说的,“欧已经拓不清了,......也就130个字而巳,过百年后洪适能拓70余字”。洪适比欧阳修少拓60余字,是因洪晚了百年。更认不清了,这是正常的。早百年的欧公只拓得130个字,晚百年的洪公也只拓得70余字,他的“详细”又从何而得?!  欧公在涛涂世系上意会五个名字,若不是他动的笔,他也是有把关之责的。说到怀疑,“欧文不如洪文详细,只能说明欧当时没有看到完整的良碑文”。这是什么?!是事实?


还是那句话,细看了他人贴子后,再提问题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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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袁酉 发表于 2007-4-25 2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洪不可能去自已瞎写这么一段,这活...

洪不可能去自已瞎写这么一段,这活不假.他若不是自己去拓的,可理解成是在欧文基础上发挥的.你的说法经常在邦助他人论证.还要什么证据呢?别人是牵强,独你是事实?应把你的成果公开一二,这才是对袁氏有责的态度.习惯于逃跑,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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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袁酉 发表于 2007-4-26 2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两位的关心,其观点我十分赞同....

谢两位的关心,其观点我十分赞同.  事实是用来证明某个观点的正确,同时,事实也是用来证明某个观点的不正确.因此,论证的双方都需要.  对一个视事实而不愿见的人,还有事实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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