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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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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袁氏家谱 发表于 2015-4-15 16:41:48 | 只看该作者
元朝行政区划

元朝行政区划,是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之一。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省)制时期。该时期从13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

行省的确立
1321—1322年(元英宗至治时),全国划分为12个一级行政区:1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中书省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包括今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以及河南和内蒙的部分地区。十一行中书省为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其中,征东行省即高丽国,行省负责人由高丽王兼,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所以也有人认为只有10个行中书省。
元末,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有些行省区域过大,又划置分省,如福建行省内置建宁、汀州、泉州分省。可见,元末行省制也已开始混乱。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当时与路平级的直隶州、直隶府为数不少。另外,元仿宋的“军”行政区划,置有军和安抚司,为数不多,都在边境少数民族的区域内置设。军有直隶于行省的,也有归路统辖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元代在一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下,置路185,府33,州559,军4,安抚司15,县1127。
此外,元政府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还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虽略同于宋,元代的行政区划已与宋朝的有原则上的区别:
(1)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是行省(或简称省),已不是路。宋朝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路,在元朝已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
(2)在宋朝,府、州是辖于路之下的,在元代已有相当数量的府、州成为直隶府、直隶州,与路并列;
(3)宋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元则有三级、四级,而且以行省—路—府或州—县四级区划系统为主。
元代将首都大都及附近的地区称作“腹里”(即中心之地),包括河北、山东、山西,以及河南和内蒙古的一部分,由中书省直接管辖,不属于任何行省。此外,元政府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还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各省列表
省名 治所 路 名 辖区数目 府、州、县名称或备注
腹里
中书省直辖地 京师
大都 大都路 属州 10 霸州、通州、蓟州、顺州、檀州 ……
上都路 属府 1 顺宁府——府辖州2:保安州、蔚州
属州 4 认州、松州、桓州、云州
兴和路 属州 1 宝昌州
永平路 属州 1 滦州
德宁路   
净州路   
泰宁路   
应昌路   
全宁路   
宁昌路   
保定路 属州 7 易州、祁州、雄州、安州、遂州、安肃、完州
真定路 属府 1 中山府
属州 5 赵州、冀州、深州、晋州、蠡州
顺德路   
广平路 属州 1 磁州
彰德路 属州 1 林州
大名路 属州 3 开州、滑州、浚州
怀庆路 属州 1 孟州
卫辉路 属州 2 辉州、淇州
河间路 属州 6 沧州、景州、清州、献州、莫州、陵州
东平路   
济宁路 属州 3 济州、兖州、单州
益都路 属州 8 潍州、胶州、密州、莒州、沂州、滕州、峄州、博兴
济南路 属州 2 棣州、滨州、
般阳府路 属州 2 莱州、登州
大同路 属州 8 弘州、浑源、应州、朔州、武州、丰州、东胜、云内
冀宁路 属州 14 汾州、石州、忻州、平定、临州、崞州、管州、台州
晋宁路 属府 1 河中府
属州 9 绛州、潞州、泽州、解州、霍州、隰州、沁州、辽州
吉州
直隶府 1 砂井总管府
直隶州 8 曹州、濮州、高唐、泰安、德州、恩州、冠州、宁海
岭北等处行省[3]  和林 和林路   统漠北诸屯戍
辽阳行省 辽阳 辽阳路 属州 2 盖州、懿州
广宁路   
大宁路 属州 9 义州、兴中、瑞州、高州、锦州、利州、惠州、川州
建州
东宁路   
沈阳路   
开元路   
河南江北行省 汴梁 汴梁路 属州 5 郑州、许州、陈州、钧州、睢州
河南府路 属州 1 陕州
襄阳路 属州 2 均州、房州
蕲州路   
黄州路   
庐州路 属州 3 和州、无为、六安
安丰路   
安庆路   
扬州路 属州 5 真州、泰州、通州、崇明、滁州
淮安路 属州 3 海宁、泗州、安东
中兴路   
峡州路   
直隶府 7 南阳、汝宁、归德、高邮、安陆、沔阳、德安
陕西行省
[4]  奉元 奉元路 属州 5 同州、华州、耀州、乾州、商州
延安路 属州 3 麂州、绥德、葭州
兴元路 属州 3 凤州、洋州、金州
河州路   
脱思麻路   
直隶府 5 风翔、巩昌、平凉、临洮、庆阳
直隶州 27 泾州、秦州、兰州、宁州、会州、岷州 ……
四川行省
[5]  成都 成都路 属州 7 彭州、汉州、安州、灌州、崇州、威州、简州
嘉定府路 属州 2 眉州、邛州
广元路 属府 1 保宁府
属州 4 剑州、龙州、巴州、沔州
顺庆路 属府 1 广安府
属州 2 蓬州、渠州
永宁路 属州 1 筠连州
重庆路 属州 4 泸州、忠州、合州、涪州
夔州路 属州 7 施州、达州、梁山、万州、大宁、开州、云州
叙州路 属州 2 富顺、高州
马湖路 属州 1 戎州
属军 1 长宁军
直隶府 3 潼川、绍庆、怀德
甘肃行省 甘州 甘州路   
永昌路 属州 1 西凉州
肃州路   汉之酒泉,唐与西夏之肃州
沙州路   汉之敦煌,唐与西夏之沙州
亦集乃路   亦集乃路,又作额齐纳路
宁夏府路 属州 3 灵州、鸣沙、应理
兀剌海路   兀剌海路,又作乌拉海路
直隶州 2 山丹州、西宁州
云南行省
[6]  中庆 中庆路 属州 4 嵩明、晋宁、昆阳、安宁
威楚路 属州 4 镇南、开南、威远、南安
武定路 属州 2 和曲、禄劝
鹤庆路   
云远路   
广南西路   
丽江路 属府 1 北胜府
属州 7 顺州、永宁、通安、澜州、宝州、巨津
东川路   
茫部路 属州 2 益良、强州
孟杰路   
普安路   
曲靖路 属州 5 汉夜郎地,唐置南宁州后没于南诏元宪宗收复
澄江路 属州 2 新兴、路南
普定路   
建昌路 属州 9 建安、永宁、泸州、礼州、里州、阔州、邛部、隆州
姜州
德昌州 属州 4 昌州、德州、威龙、普济
会川路 属州 5 武安、黎溪、永昌、会里、麻龙
临安路 属州 3 建水、石平、宁州
广西路 属州 2  
元江路   
大理路 属府 2 永昌、腾冲
属州 5 邓川、蒙化、赵州、姚州、云南
蒙怜路   
蒙莱路   
柔远路   
茫施路   
镇康路   
镇西路   
平缅路   
麓川路   
木连路   
蒙光路   
木邦路   
孟定路   
谋粘路   
六难路   
孟隆路   
木朵路   
蒙兀路   
直隶府 2 仁德府、柏兴府
江浙行省 杭州 杭州路 属州 1 海宁
湖州路 属州 1 长兴
嘉兴路 属州 2 海盐、崇德
平江路 属州 4 昆山、常熟、吴江、嘉定
常州路 属州 2 宜兴、无锡
镇江路   
建德路   
庆元路 属州 2 奉化、昌国
衢州路   
婺州路 属州 1 兰溪
绍兴路 属州 2 余姚、诸暨
温州路 属州 2 瑞安、平阳
台州路 属州 1 黄岩
处州路   
宁国路   
徽州路 属州 1 婺源
饶州路 属州 3 余干、浮梁、乐平
集庆路 属州 2 溧阳(至元年间升溧阳路辖广德州、溧水县、郎溪县)、溧水
太平路   
池州路   
信州路   
广德路   
福州路 属州 2 福清州、福宁州
建宁路   
泉州路   
兴化路   
邵武路   
延平路   
汀州路   
漳州路   
直隶府 1 松江府
直隶州 2 江阴州、铅山州
江西行省 龙兴 龙兴路 属州 2 富 州、宁 州
吉安路 属州 4 吉永州、安福州、太和州、永新州
瑞州路 属州 1 新昌州
袁州路 属州 1 萍乡州
临江路 属州 2 新淦州、新渝州
抚州路   
江州路   
南康路 属州 1 建昌州
赣州路 属州 2 宁都州、会昌州
建昌路   
南安路   
韶州路   
惠州路   
南雄路   
潮州路   
德庆路   
肇庆路   
直隶州 9 南丰、英德、梅州、南恩、封州、新州、桂阳、连州
循州
湖广行省 武昌 武昌路   
岳州路 属州 1 平江州
常德路 属州 2 桃源州、龙阳州
澧州路 属州 2 慈利州、柿溪州
辰州路   
沅州路   
兴国路   
清州路   
天临路 属州 7 醴陵、浏阳、攸州、湘乡、湘潭、益阳州、湘阴州
衡州路   
道州路   
永州路   
郴州路   
全州路   
宝庆路   
武冈路   
桂阳路   
静江路   
南宁路   
梧州路   
浔州路   
柳州路   
思明路   
太平路   
田州路   
来州路   
镇安路   
雷州路   
化州路   
高州路   
钦州路   
廉州路   
直隶府 3 汉阳、平乐、定远
直隶州 13 归州、茶陵、常宁、郁林、容州、象州、宾州 ……
征东行省[7]  开城     
阿姆河行省     元太祖十三年(1218)内附,宪宗元年(1251)置阿姆河等处行尚书省,驻徒思城,辖河中地区。后废,其地属伊利汗国。
宣政院辖地      
吐蕃等处宣慰司      
斡端宣慰司     至元二十年(1283)置斡端宣慰司。至元二十六年(1289)废,其地并入察合台汗国。

附注(不属行省的地方):
1、渖阳等路安抚高丽军民总管府:元初获高丽西京、都护、龟州等四十余城,元宪宗六年(1256)以其民置高丽军民万户,侨治辽阳城;中统二年(1261)改置安抚高丽军民总管府,四年(1263)析置渖州高丽军民总管府;元贞二年(1296)合并为渖阳等路安抚高丽军民总管府(亦渖阳路)
2、哈喇火州总管府:至元二十年(1283)置哈喇火州宣慰司。至元二十三年(1286)属别失八里和州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至顺元年(1330)置哈喇火州总管府,不属任何行省。
3、北庭都元帅府:元太祖十三年(1218)内附,宪宗元年(1251)置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驻忽毡,辖畏兀儿地区;至元十四年(1277)归元朝所有,徙阿里麻里行中书省更名别失八里行中书省来治;至元十五年(1278)置提刑按察司;至元十八年(1281)改畏兀儿断事官置北庭都护府。至元二十年(1283)置别失八里宣慰司;至元二十三年(1286)置别失八里和州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领天山南路,不属任何行省。贞元元年(1295)置北庭都元帅府,领天山北路。
4、曲先塔林都元帅府:贞元元年(1295)置曲先塔林都元帅府,领天山南路。
5、阿里麻里元帅府:至元十二年(1275)置阿里麻里行中书省,驻阿里麻里;十四年(1277)东徙,更名别失八里行中书省,其地为察合台汗国专有,为汗庭所驻。至元十九年(1282)置阿里麻里元帅府,领天山北路;后废。
6、耽罗军民安抚司:至元十年(1273)置耽罗总管府,二十一年(1284)改置耽罗军民安抚司,三十一年(1294)还属高丽国;大德四年(1300)复置耽罗总管府,五年(1301)改置耽罗军民万户府;同年还属高丽国。本辖——①庆尚州道劝课使:元置,属征东行省,大德五年(1301)废,还属高丽国;②东界交州道劝课使:元置,属征东行省,大德五年(1301)废,还属高丽国;③全罗州道劝课使:元置,属征东行省,大德五年(1301)废,还属高丽国;④忠清道劝课使:元置,属征东行省,大德五年(1301)废,还属高丽国;⑤西海道劝课使:元置,属征东行省,大德五年(1301)废,还属高丽国。
7、四大汗国:钦察汗国、察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汗国。
8、高丽国:元朝附属国,其政区与元朝不同,分为八道,道下设府郡。今附列其道。京畿道、忠清道、庆尚道、全罗道、江原道、平安道、黄海道、咸镜道。
9、安南国:全国分为路和镇,其路一说十二路,一说十五路。今附列其可考路镇。东都路、北江路、谅江路、三江路、天长路、龙兴府路、建昌路、黄江路、长安路、天关路、新兴府路、乂安府路、顺化路、升华路;广威镇、天兴镇、太原镇、谅山镇、宣光镇、清都镇、望江镇、西平镇。
10、元朝部分地名考:别失八里——今吉木萨尔县破城子;哈喇火州——今吐鲁番市东境;斡端——今和田市;曲先——今库车县。阿里麻里——今霍城县境;王京——今朝鲜国开城;耽罗——今韩国济州岛[8] 。
特殊行省
征东等处行中书省,以高丽王国置(简称征东行省,又称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财赋不入都省,与元朝其他行省性质不同。 交趾行省(安南行省),以安南国置。 荆湖占城行中书省(占城行省),为征伐占城成立的行省,唆都为右丞相,阿里海牙为平章政事。 缅中行省,以缅国(蒲甘王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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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袁氏家谱 发表于 2015-4-15 16:54:46 | 只看该作者
明朝行政区划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明代在全国设十五个省级单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都指挥使司方面,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四川、湖广、福建、山西。2个留守司是中都留守司和兴都留守司。


沿革
1376年(明太祖洪武九年)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政,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区划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政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制。
都指挥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市)、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市)、湖广(治郧阳卫,今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2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县)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市)的兴都留守司。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等地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不过这些属于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塞北地区
明朝前期,多次对北元和随后的鞑靼和瓦剌作战,并在与漠南一带设置四十余个卫所防卫,包括东胜卫、云川卫、官山卫、全宁卫、老哈河卫等,这些都是明廷的边防重地。其走向大致为阴山-大青山南麓-西拉木伦河一线。15世纪30年代后,由于天气转寒,农耕不济,靖难之役时边塞军队被燕王抽调。因此期间边境略有南移。在明成祖永乐年间,明军多次北伐,边境形势一度改观。但在明中叶以后,随着蒙古的再次崛起,边境再次南移。并修建长城(当时名为边墙,参见“明长城”)以防御蒙古,在长城沿线设置九边(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太原、固原)重镇加强防御。长城也成为明中后期的北边,同时也是农耕区与游牧区的界线。
东北地区
明太祖朱元璋设置辽东都司以经营辽东。并多次进军黑龙江流域,招抚当地土著部落,明廷势力一度达到黑龙江口,甚至库页岛。1409年(明成祖永乐七年)设置奴儿干都司,下辖130多个卫所,1434年(明宣宗宣德九年)废弃之,共持续25年。但原设于此处的各卫所及辽东都司仍然存在,以对当地实行羁縻统治。明英宗正统年间后,鞑靼兀良哈与建州女真部南迁,并不断侵犯辽东都司。1469年(明宪宗成化五年),明廷修建辽东边墙。16世纪末开始,建州女真酋长努尔哈赤开始兴起,统一女真部,明廷设置的卫所逐渐消亡。1616年(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称汗,建国后金。1619年(明神宗万历四十七年)萨尔浒之战后,后金军队破辽东边墙,占领辽东都司大部土地。
西北地区
明太祖洪武年间,西北疆界达到今新疆东部哈密地区,并设置一系列卫所。15世纪30年代之后,西北吐鲁番与青海蒙古部日益强大。1472年,哈密卫城一度被吐鲁番攻破,卫内迁,后复,1514年再度被并。15世纪后半期后,西北诸卫全部丧失,明军退守嘉峪关。
西南地区
1381年(明太祖洪武十四年)才将西南地区完全划入疆域。并设置一系列土司、宣慰司管辖之,边界达到缅甸中北部、老挝北部、泰国北部一线。但后期这些地区多被周边国家所并。1406年(明成祖永乐四年)明军进攻安南,南线达到日南州一带。次年设置安南布政使司,下设十五府、卅六州、两百余县。后因当地人民反抗激烈,明廷于1427年(明宣宗宣德二年)放弃,安南恢复黎氏王朝。
澎湖与澳门
明朝前期,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1553年葡萄牙获得在澳门停泊船只权,1557年(明世宗嘉靖三十七年)取得居留权。到明亡,澳门已成为葡萄牙殖民地,不过名义上仍为明廷领土。


划分
明代的行政区划设置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就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占据了局部的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根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一朝有府140,州193,县1138。而根据《明史·兵志二》记载,明有卫493,所359。此外,明还设置了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道。道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明代并改元的路为府,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政区划,其一级地方行政区分置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与都指挥使司(都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行政、司法与军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布政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置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军事区划有卫、所两制。明代宗、明英宗时设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抚与管理军事的总督,地位在布政司与都司之上。为限制巡抚与总督的权力,又设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后有140府,193州,1138县,493卫,359所。
两京
两京是京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
直隶 → 南直隶
应天府、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淮安府、扬州府、凤阳府、庐州府、安庆府、徽州府、太平府、池州府、宁国府、徐州、滁州、和州、广德州
各省
北平承宣布政使司→ 平燕承宣布政使司 → 北直隶
顺天府、保定府、河间府、真定府、顺德府(与广东历史名称上的顺德县区分)、广平府、大名府、永平府、延庆州、保安州
陕西承宣布政使司
西安府、延安府、汉中府、平凉府、凤翔府、临洮府、河州、兴安州、秦州、邠州、灵州
山西承宣布政使司
太原府、大同府、汾州府、平阳府、潞安府、沁州、泽州、辽州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
济南府、兖州府、青州府、登州府、东昌府、莱州府
河南承宣布政使司
开封府、河南府、卫辉府、怀庆府、归德府、彰德府、汝宁府、南阳府、汝州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杭州府、温州府、嘉兴府、金华府、衢州府、严州府、湖州府、绍兴府、处州府、台州府、宁波府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
南昌府、袁州府、赣州府、吉安府、九江府、建昌府、广信府(并非封开,梧州交界的古广信)、饶州府、瑞州府、南安府、南康府、抚州府、临江府
湖广承宣布政使司
武昌府、郧阳府、永州府、岳州府、汉阳府、荆州府、衡州府、黄州府、承天府、常德府、襄阳府、辰州府、长沙府、德安府、宝庆府、黎平府
四川承宣布政使司
成都府、嘉定府、夔州府、重庆府、顺庆府、叙州府、镇雄府、保宁府、马湖府、龙安府
广西承宣布政使司
桂林府、平乐府、梧州府、浔州府、柳州府、庆远府、南宁府、思恩军民府、太平府、思明府、镇安府、田州、| 归顺州、泗城州、向武州、都康州、龙州、江州、思陵州、凭祥州
福建承宣布政使司
福州府、延平府、建宁府、兴化府、漳州府、邵武府、泉州府、汀州府、福宁州
贵州承宣布政使司
贵阳府、安顺军民府、思南府、思州府、石阡府、镇远府、铜仁府、都匀府、普安安民府、普定军民府、平越军民府、黎平府
云南承宣布政使司
云南府、永昌军民府、永宁府、鹤庆军民府、曲靖军民府、景东府、元江军民府、广西府、广南府、顺宁府、寻甸府、楚雄府、澄江府、镇沅府、通西府、武定府、平缅府、蒙化府、孟爱府、孟艮御夷府、孟定御夷府、孟隆府、木朵府、木来府、丽江军民府、临安府
交趾承宣布政使司
交州府、北江府、谅江府 、三江府、建平府、新安府、建昌府、奉化府、清化府、镇蛮府、谅山府、新平府、演州府、乂安府、顺化府、太原直隶州、宣化直隶州、嘉兴直隶州、归化直隶州、广威直隶州
广东承宣布政使司
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改广东道为广东等处行中书省,并将海北海南道改隶广东,广东成为明朝的十三行省之一。广州府、肇庆府、韶州府、南雄府、惠州府、潮州府、高州府、雷州府、廉州府、琼州府、罗定直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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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
清朝幅员辽阔,在沿袭了行省制度后又采取了其他种制度来管理地方事物,清朝在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后,划山海关内为18个行省。省下设道、府(州)、县。 同时在北方设立五个将军辖区,管理广大的东北和西北地区。又在科布多设立参赞大臣辖区和西藏办事大臣及达赖喇嘛辖区、西宁办事大臣辖区、青海玉树四十族等负责广大的西南地区。在云贵地区设立土司制度。步入近代以后有在东南和西北设置了台湾省和新疆省。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朝共分为二十二省以及许多特殊地区。

沿革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顺治仍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15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
在边疆,清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绪十三年)建台湾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
(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
(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疆域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起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云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区等缅甸北部,西尽咸海与葱岭地区,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亚巴尔喀什湖,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台湾、澎湖群岛。国土面积达1300馀万平方公里。鸦片战争後国土面积缩减为约1150万平方公里。

行省
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了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1644年(顺治元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2] 。1645年(顺治二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1664年(康熙三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蘇、安徽二省。1668年(康熙七年),陕西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谓「内地十八省」的格局。分别是: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8省。
1885年(光绪十一年),分福建省台湾府置“福建台湾省”。两年後台湾正式建省,正式称「福建台湾省」。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1905年1月(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分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隶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仍为江苏省。此後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新疆省合为二十二省。

土司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於吏部[4] 。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关外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後,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渖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拟於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内地。居於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蘇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盛京
盛京,由盛京将军统辖 。
奉天府 / 盛京副都统 、锦州府 / 锦州副都统 、熊岳副都统 、金州副都统 、兴京副都统
吉林
吉林,由吉林将军统辖 。
宁古塔副都统 、伯都讷副都统 、三姓副都统 、吉林副都统 、阿勒楚喀副都统 、拉林副都统 、珲春副都统
黑龙江
黑龙江,由黑龙江将军统辖 。
黑龙江副都统、 墨尔根副都统 、齐齐哈尔副都统 、布特哈副都统 、呼兰副都统 、呼伦贝尔副都统 、通肯副都统
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与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後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1911年(宣统三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藩部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新疆
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於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维吾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与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凖部地方设乌鲁木齐都统,统辖乌鲁木齐(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蘇、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新疆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蘇、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1884年(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属国
清朝的属国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挝)、暹罗(泰国)、缅甸、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浩罕、哈萨克、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塔什干、巴达克山、博罗尔、阿富汗、坎巨提、苏禄。
其中,琉球、朝鲜先後被日本占领。朝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後独立(分别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统治),琉球则被美国非法交给日本代管(二战后曾由美国治理),并持续迄今。
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宗藩关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宗藩关系表面上看来是一种以小事大的不平等关系,周边国家要向中国“称藩纳贡”;受中国的册封,并由中国赐予印玺。而实际上这种宗藩关系只是维系中国和周边各国友好关系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实质性内容。并且,作为宗主国的中国统治者,是以一种“王者不治夷狄,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不治主义态度对待外国的、原则上并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中国统治者为了显示自己作为“天朝上国”的富有与大度,总是本着“薄来厚往”的原则,对朝贡者给予大量的赏赐,其价值远远超过朝贡者所进贡的物品,所以,各藩属国总是乐于来华朝贡。有时中国统治者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也对各国来华朝贡的时间和规模作出种种限制和规定。虽然有些国家有时不按规定而提前来华朝贡,中国政府也都给予了热情接待。再者,各国在来华朝贡的同时,也与中国进行了贸易往来。由此可见,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这种宗藩关系和近代西方国家间那种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却是弱肉强食的国际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西方殖民国家的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那种控制与被控制、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更是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天壤。


九大总督
清朝总共有九大总督。分别是: 直隶总督,辖直隶省,治保定;地位最高,为总督之首,后来直隶总督又兼北洋大臣,权势更重; 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治南京,地位次之,晚清两江总督又兼南洋大臣,权势也日重; 湖广总督,辖湖南,湖北二省,治武昌; 两广总督,辖广东,广西二省,治广州; 湖广与两广地位相当,总督权势也相当,只是晚清两广 地位日渐重要,地位在湖广之上; 闽浙总督,辖福建,浙江二省,治福州; 四川总督,辖四川省,治成都; 此二处总督权势地位相当; 陕甘总督,辖陕西,甘肃二省,治西安,地位较闽浙稍 低,晚清左宗棠任陕甘总督时,陕甘地位只在直隶与两江 之下,又当别论; 云贵总督,辖云南,贵州二省,治昆明,地位最为低下 为总督之末; 清末又增设东三省总督,管辖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 ,治盛京。 设置巡抚的省份则有:直隶,陕西,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山西,甘肃,福建,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后来又依次增设了:新疆 ,台湾,黑龙江,吉林,奉天巡抚。计二十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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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沿革

元朝
设湖广行中书省,简称“湖广”、“湖广省”,辖长江以南、湖北、湖南大部、广西、海南全省、贵州大部、广东雷州半岛。明朝清朝的湖广指湖北湖南。
湖广
或“湖广行省”、“湖广省”,为元朝和明朝时期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国家一级行政区。
明朝
设湖广承宣布政使司,也简称“湖广、“湖广行省”、“湖广省”,辖湖北、湖南和河南小部分。清朝设湖广总督,辖湖南、湖北。
湖广行中书省
全称为湖广等处行中书省,为元朝时直属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区,简称“湖广”或“湖广省”,在当时曾被称为鄂州行省,潭州行省,湖广行省。
元朝至元十一年
(1274年)置荆湖等路行中书省,因拟取鄂州而别称鄂州行省。十四年(1277年),并鄂州行省入潭州行省,治所长沙。十八年(1281年),迁省治到鄂州,治所武昌(今武汉武昌)。
湖广行中书省
为全国的10个行中书省之一,辖境包括今长江以南、湖南大部、湖北部分,广西、海南全省及 贵州大部、广东雷州半岛,下辖武昌、岳州、常德、澧州、辰州、沅州、兴国等30路。今湖北、湖南西部、陕西南部地区属于四川行省管辖。湖广族的来源
,古代祖先用竹子篱笆顶起把敌人打败后,住于湖南、广西、贵州。简称“湖广[1] 族”,民间简称“湖广行省”或“湖广省”,明朝时期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治所武昌(今武汉武昌),为明朝15个“布政使司”(即“承宣布政使司”,即当时的2京13省)之一,辖地为今湖北、湖南全境,下辖16个府。(武昌府、汉阳府、黄州府、承天府、辰州府、德安府、岳州府、荆州府、襄阳府、宝庆府、郧阳府、长沙府、常德府、衡州府、永州府、黎平府 )。

明代
分长江以北、大别山、桐柏山以南的河南行省南部并入“湖广”,长江不再成为行政区划的界限;明初,两广与江西、湖南分开。由于广西壮、黎、瑶三个民族反明起义猛烈,明朝皇帝朱元璋采用分而治之的办法,把黎族聚居的海南及广西门户钦、廉州划归广东。
湖广自古至今
有鱼米之乡的说法,“湖广熟,天下足”首见于明代李釜源撰《地图综要》内卷:“楚故泽国,耕稔甚饶。一岁再获柴桑,吴越多仰给焉。谚曰‘湖广熟,天下足。’”清乾隆时还有过“湖南熟,天下足”的说法。当时包括长沙在内的整个湘北地区已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产地。
宋元时期
湖南的粮食生产虽有很大发展,但全国粮食产销中心仍在江浙一带,民间流传有“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到明清时期江浙农村转种棉花,成为全国棉纺织业中心,江浙粮食已不能自给,需从湖广一带输入,“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遂演变为“湖广熟,天下足”的谚语,湖南地区的粮食产量有很大的增长。明代湖南粮食外运数量相当大,如1429年(宣德四年),“复支运法,乃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于淮安仓”。1472年(成化八年),定全国运京师粮共400万石,其中湖广、江西等地“南粮”324万多石,占绝大部分。到明代后期长江下游的粮食多依靠湖广等地供应,如安徽的徽州粮食“大半取于江西、湖广稻以足食用也”。
粮食产量的增加
为粮食生产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条件。明初由于政府采取了招抚流亡、放还奴隶、劝课农桑等有利于经济恢复的政策,全国人口迅速上升。1371年(洪武四年)国都南京的人口达20万人。据明嘉靖《长沙府志》载,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长沙府的人口达50.9l万人,这在当时是个可观的数字。清代前期,全国人口增长幅度更大,从1741-1790年(乾隆六年至五十五年)人口由一亿多人增加到三亿多人。由于人口的增长城市就业人数(工商业者)的扩大,要求农村提供更多的与城市人口增长比例相一致的商品粮。有不少地区特别是苏州一带人口密集地区出现了“本地所产米谷,不足供食用”的局面,不得不依靠商人从外地贩运粮食来接济。据《清史稿》记载,1775年(乾隆四十年)仅崇明一个县就从外地运进粮食30余万石。因而长途贩运粮食量剧增,全国各地之间形成了固定的粮食供应关系,出现了许多著名的粮食市场,长沙便是著称于全国的米市。当时浙江、江苏的粮食多仰给予江西、湖南、广东等地。据《长沙县志》记载,早在康熙(1662-1722)末年,“浙江及江南苏松等府地窄人稠,即在丰收之年,亦即仰食于湖广”。其时,湘米年输出在500万石左右,故“湖广熟,天下足”为全国人民所乐道。
同时明清时期两湖粮食的外运是中央朝廷和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受到上至皇帝下至封疆大臣的高度重视。从明清《实录》中查得两朝共86年次的外运记载,涉及14个省区,计有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江西及京城,也就是说内地绝大部分地区与两湖形成了粮食供销关系。其中以长江下游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区对两湖粮食的依赖性最强,在86年次中占33年次,其次是贵州占15年次,再次是两广、福建占11年次。长沙在两湖粮食供应中又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平粜和赈灾,湖南府县两级普遍设立了常平仓,并规定了定额,据嘉庆《长沙府志》记载,1765年(乾隆二十九年)长沙府储谷量达62359石,定额为12000石,溢额率达419.7%,是湖南省最高的。长沙府所辖各县储谷也达4.1—7.8万石,在县级常平仓中也是最多的。
湘米的大量外销长沙米市的兴旺,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的。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都经历了从农田荒废到复耕中兴的过程。1368年(洪武元年),明政府诏令“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又诏令凡“洪武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宣宗(1426-1435)时更规定“垦荒田永不起科”。长沙府地方官吏忠实执行了这一政策。如洪武中,湘潭知县王叔“政务休养,劝民耕种,不数年麻菽遍野,户口倍增”;醴陵知县黄彦正修举废坠,综理合宜,招抚流移于列邑”;以致长沙地区农业生产恢复甚快并得到大规模发展。明嘉靖《长沙府志》载,1391年长沙全府已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209万顷64亩。
明末清初又重复了元末明初的情况。从明末清初战乱到清康熙初年“三藩”叛乱,湖南土地大批抛荒。清政府自康熙开始采取封官的方法大力奖励垦荒,如规定:“贡监生员民人垦地十二顷以上,试其文义通顺者,以县远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对地方官吏则实行“有田功者升,无田功者黜”的政策。1665年(康熙四年),湖南长沙、衡州等属,垦田3133顷16676亩,1667年增至3190顷50亩。上升趋势一直延续到乾隆(1736-1795)年间,如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湖南田地共13.8923万顷81亩,至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增为31.2287万顷98亩,81年间增加了一倍以上。据《清文献通考》统计,自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至1724年(雍正二年)39年间,全国增加田地.近76万顷,增长12.5%,而湖南增加田近17万顷,占全国增长田土的22.4%,增长率达122%以上。长沙地区的田土增长更为显著,如浏阳县清初官民田地塘面积为3974顷62亩,1691年(康熙三十年)增至6941顷,到1738年(乾隆三年)增至8942顷48亩。可见,清政府奖励垦荒的政策措施,对扩大耕地面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地方政府适时采取一些减免赋税的措施,也对促进农业发展起了一定作用。如1653年(清顺治十年)湖南巡抚疏请减免浏阳田赋,清廷准赋额减至53000担。
明清时期
长沙农村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技术都有所发展。明洪武间开筑大石坝,溉田数千亩;万历间善化知县唐源修筑龟塘,袤延20余里,荫田数千亩;随后知县胡锋又开筑塞塘、蓉塘、车戎塘、谷塘等。成化(1465-1487)年间,宁乡县民谢宗玺等还捐资修筑大阳坝,可灌田l万顷。到清代长沙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又有发展,如1644年(顺治元年),宁乡县双江口、泉塘等地开始筑堤建垸,先后建成同心围、徐家洲等16垸;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善化县修筑象鼻坝,可荫田3干余亩。又如宁乡县自乾隆以后,大力“凿井挑塘,筑坝蓄水,点滴不肯轻泄;沿河两岸横江累坝,架筒车汲灌”。耕作、施肥等农业技术也大有长进,水田、旱田各不相同。如水田施肥方法是“薅草坯烧火士,来青草拾牛猪狗粪,沤田池。栽插后,用石灰散布田中,能杀虫、肥土。又或用棉枯、桐枯、菜枯及牛骨灰者。秋获甫毕,即犁田蓄水,曰打白水,以七、八月为美,九、十月次之,有‘七金、八银、九铜、十铁’之谚”,以致“稻粳无滞穗,萑苇(野草)半殁枯”。山区旱田的施肥方法则是“三伏以锄转土覆盖草于下,候雨过炎蒸腐之,以美疆土。一岁种菸,再岁种薯、荞、粱、粟,三岁种芝麻”。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长沙农村在清前中期,非常重视水利建设,施肥、保持土地肥力和山地轮作技术已相当先进,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必然大大提高,高的可达“亩岁三石”。“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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