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个原因决定了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从总体上来说,是政府主导型的民间组织,其对政府机关的依赖程度要高于西方的民间组织,而其自主程度则要低于西方社会。 ( http://www.tecn.cn )
2.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
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绝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它们本身还处在变化发展过程之中,无论是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例如,一方面,按照最新的政府规定,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民间组织的挂靠机关主导着它们的重要活动。又如,一方面,一些民间组织基本上受政府的主导和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志愿性和非政府性;另一方面,另一些民间组织则完全是公民自发组建的,甚至根本没有向政府部门登记,也不接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这些组织享有极高的自主性和自愿性,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民间组织的这种过渡性,是与包括公民社会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一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 http://www.tecn.cn )
3.与上述特征相适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
虽然1998年民政部修订颁布了试图规范民间组织的新的管理条例,但这一规范过程才刚刚开始,远没有结束。从组织体制上看,目前至少有这样几类民间组织:1 )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它们实际上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它们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直接接受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决定。2 )相当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各种行业管理协会,它们有一定的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领导人实际上也由各级党政部门任免,享受干部待遇。3 )基本上民间化的学术性社团,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其主要领导由学会自己推选产生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享受行政级别。但这些学会、研究会或协会中极少数也享有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的待遇。4 )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民间组织,它们没有行政级别,行政化程度很低,它们除了进行专业研究和交流外,还为社会提供某种专业性的服务,如中国管理研究院、中国开发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院等。 ( http://www.tecn.cn )
从经济来源看,如前所说,中国的民间组织也分为三种情况:所有经费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部分经费由政府拨款,部分由其自筹的;完全自筹资金的,如多数学会、研究会、商会、同业组织和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政府对这些完全自筹资金的民间组织往往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例如允许它们开展以非盈利为目的的有偿咨询和服务活动,并且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免税的特惠。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这些特惠政策,事实上也成为众多的公民在近些年中纷纷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直接动因。 ( http://www.tecn.cn )
4.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
在基层的农村和街道,影响最大、威信最高的民间组织是村委会、居委会和某些社区组织如老年协会等,传统上影响很大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现在的影响和作用非常微弱。在中央和省市层面上,行业协会、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对说来影响正在日益增大。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1 )法律地位不同。一些民间组织的地位由国家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对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能、地位和性质都有专门的规定,而一般的民间组织都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2 )传统文化基础不同。例如,中华民族有尊敬老人的传统,也有宗族认同的传统,老年协会的威信即源于此。3 )经济实力不同。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就很难吸引其成员,也不能为成员办实事,就不容易得到社会的重视。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和中华慈善总会之所以在这些年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募集到了巨额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帮助贫困者和儿童。4 )领导威望不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即使具备上述条件,民间组织也极难有很大的影响和势力。无论是基层的民间组织还是全国性的社团协会,多数深有影响力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往往拥有很高的个人威信。他们或是从权力机关中离退休下来的资深老干部,或是本身能力很强的专家能人。例如,对东升村的调查发现,在该村威望最高的三位村民恰恰是该村三个影响最大的组织的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和老年协会会长(俞可平,2000)。 ( http://www.tecn.cn )
中国公民社会的历史还不长,无论在其生存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还是其内部的结构和职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从我们这次所做的案例研究来看,目前中国的民间组织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 http://www.tecn.cn )
大多数民间组织过分依赖于党政权力机关,“官办”色彩太重。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政府主导和官民双重性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显著特点,但对于许多民间组织来说,“官”的色彩过重而“民”的色彩太轻。例如,农村和城市街道的村委会、居委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计生协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组织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党支部和乡镇党政机关。这些组织的成立及其内部的活动都在党支部和乡镇政府的直接管制之下,它们一般都应向党支部报告甚至请示工作,其领导人和主要骨干基本上都是中共党员,都要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其他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和商会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某个城市的商会干脆将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概括成“听、跟、走”三个字。即 “听邓小平的话,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刘军宁,2000)。 ( http://www.tecn.cn )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的原因看,改革开放前,中国在经济上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及命令性的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体制,根本不存在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基础。改革开放后,传统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虽然已经开始解体,但这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还远没有完成。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基础完成解体之前,中国的公民社会事实上不可能享有很高的独立性和“非官办”性。从现实的原因看,中国正在实行的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和强调政府干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重心仍然是中央的核心权威和党的领导,与这样一种现实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民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严重的官方性和政府主导性,甚至事实上往往成为党和政府伸向公民社会的触角。 ( http://www.tecn.cn )
许多民间组织所规定或声称的职能与其实际所起的作用相差很大。按照法律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是完全自治的民间组织,然而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社区,它们的自治作用受到当地党政权力机关的极大限制,在许多地方甚至流于形式。再以村务公开为例,虽然从县政府、镇政府一直到村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而且还有两个临时小组和若干监督员,但其中许多内容似乎流于形式。有一个村有一个每个月都登记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备查备案”本,然而登记的内容就寥寥几条,1999年第一季度公开的内容只有100 多字,很难反映整个村的财务收支和村干部的公共费用。(俞可平,2000)。 ( http://www.tecn.cn )
某些民间组织对其成员的强制性过大。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官方组织的特征之一是其成员加入组织及参与活动的自愿性,在这方面中国的民间组织还存有很大的距离。无论是各种行业协会,还是商会、学术团体、慈善组织和专业团体,都有不少其成员必须遵守的强制性义务。例如,对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性活动,所有民间组织的成员都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否则就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处罚。个别特殊的民间组织对其成员的强制程度相当高,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则非常之小。如城市和农村的适龄公民都必须参加所在社区的计生协会,否则就会受到处罚。村委会的村规民约和计生协会的章程本来都是其成员的自愿性协议,成员遵守这些协议的前提是他们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但许多农村的村规民约和计生协会章程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保护其其成员权利的条文,相反全部都是“禁止”、 “不许”等规定成员义务的条款。 ( http://www.tecn.cn )
我们对中国公民社会所做的案例研究使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渐确立和政治与法律环境的变迁,必然会滋生出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它们的出现对于改善农村和城市的民主治理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一现实本身就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但是,从总体上说,它们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愿性程度还不很高,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果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中国的民间组织就将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善治将起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