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大家看看用范本改的《中华袁氏研究会章程》(草案)
中华袁氏研究会章程
(草 案)
2005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袁氏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华袁姓家族成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学术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所属能担任全国一级学会主管的机关)是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事业管理局为本团体的管理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事业管理局核准注冊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作有损国家根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作有损国家根本利益的任何事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袁氏家族的历史和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和探索,困结全世界袁姓族人,以诚信为本,为繁荣我袁氏家族,富民强国作出贡献,促进本团体的经济发展和事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所属能担任全国一级学会主管的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事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省??市,挂*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不定期召开例会和学术会议,组织会员和爱好者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重点问题探讨和调查活动; (二) 编辑出版网上学术书刊;以中华袁氏网、袁氏家谱网、袁氏论坛为主要平台。为今后汇编《中华袁氏通谱》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与各地袁氏研究团体进行学术交往和业务联系,共同促进袁氏研究事业发展;
(四) 争取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外袁氏研究团体和学者的友好联系;
(五) 开展族谱的发挖和咨询活动,为本会多渠道筹措研究和发展资金。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袁氏家谱和袁氏历史知识;
(六) 本业务范围由各届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目前只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志参加族谱研究工作,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亦可在袁氏论坛上发贴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组织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学术会议;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参与本会内部事宜的管理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及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主动为本团体服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加强组织观念,维护研究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党纪国法,保守机密;遵守外事纪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重新入会的会员,要经理事会讨论、组织部批准,办理入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设立顾问团及聘任名誉理事;
(六)通过重耍决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又并组建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理事会中期及近期的工作计划;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起草者:休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