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2007年10 月1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作有损国家利益的任何事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袁氏家族的历史和文化现象进行研究。
第三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人员组成是:中华袁姓家族成员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四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接受国家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与指导,经核准注冊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任务是:积极探讨袁姓在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段发展过程中,所作岀的贡献与发生的失误,以启育告诫后世子孙。
第六条,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以团结全世界袁姓族人,“慎终追远,恢宏袁宗,统修伟业,德高族旺;扩大交流,贡献智慧,造福社会,促进和谐”,在多民族众姓氏之林中,以诚信为本,为繁荣我袁氏家族,促进本会的经济发展和事业进步,为富民强国作出积极贡献。率先起到团结、友善、共同创造和谐社会之目的。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八条,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推举徳高望重,为国家、为族人有重大贡献的人担任。
第九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设顾委会主任一人,顾委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推举徳高望重,对袁氏历史文化有研究成果(括外姓氏),为国家、为族人有重大贡献的人担任。
第十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从徳高望重,为国家、为族人有重大贡献的人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常务委员会,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各部门工作。由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参会代表,由基层分会根据有社会、行业影响力,对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得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三力人员”条件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监理委员会,监理委员会设总监理长一人,副总监理长若干人,监理若干人。从具有品德兼优,正直无私人中选举产生。
第三章 地 区 组 织
第十五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立地区分会若干个。
第十六条 地区分会的官方名称为: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某某分会。工作重心是领导组织好当地的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成立地区分会要报请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分会设分会长一人,副分会长若干人,常务会员若干人。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志参加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族谱研究工作的,均可申请加入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向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亦可在“中华袁氏文化网站”上向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发贴申请。经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学术会议的权利;
(三)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利;
(四)会员对本会财务状况有知情权利;
(五)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六)会员有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
(二) 会员必须自觉地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主动为本会服务。
(五) 加强组织观念,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维护研究会的健康发展。
(六) 遵守党纪国法,保守机密;遵守外事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重新入会的会员,要经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到组织部门办理入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任免
第二十五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的职权
(一)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的组织原则是下级分
会服从总会,少数服从多数。学术研究人人平等,学术观点百家争鸣。不搞一言堂。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聘任顾问及聘任名誉副会长、会长。
(七)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组建秘书处。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秘书处是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制定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向大会提交各类文件。
(七)制定常务委员会的远期、中期及近期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经常组织召开学术交流会,至少半年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
(二)政治素质好,对家族文化有造诣、有影响、有坚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及以上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两届。如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但最多能连任三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请国家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裁决常务委员会之争议。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社会有偿服务、经济技术开发等。
(四) 会员费,会员人均年交会费一百元整。会员费的管理原则上用于会内事务,由总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按百分之八十返回分会。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的学术研究,技术项目开发、调研、宣传联络及日常管理。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 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单项贮存。
第三十九条 严肃财经纪律,遵守财经管理制度,做到收支两本帐,日清月结。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等,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和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顾问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条 顾问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助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 督促常务委员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拟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内部管理。
(四)对本会成员违纪违法的,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章 监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理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 监督常务委员会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常务委员会执行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决议、议案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考察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能力、工作状态。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 向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监理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属平行单位。
第十一章 下设部门
第五十三条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目前暂设五个部门:1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部,2宣传开发部,3族谱总编辑部,4财务部,5人事管理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于2007年11月19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袁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公元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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