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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BS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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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友 发表于 2007-9-7 17:2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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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BS专项备案   


                           发布时间:2007-9-4 11:06:50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BBS专项申请注意事项
   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申请开办BBS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 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申办手续:
    1、电子公告的申请书(法人签章);
    2、拟开办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名称,以及具体栏目内容的简单描述;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提供正本一式两份);
    5、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制度(包括:栏目明确制度、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措施);
    6、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7、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8、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的复印件)。



具体详细信息请看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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