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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关于编修《中华傅氏通谱》之我见 [打印本页]
作者: 袁文献3918 时间: 2013-2-4 05:56
标题: [转]关于编修《中华傅氏通谱》之我见
本帖最后由 袁文献3918 于 2013-2-4 06:00 编辑
关于编修《中华傅氏通谱》之我见
作者 傅乃吉
编纂《中华傅氏通谱》(以下简称通谱)是全体傅氏宗亲的共同心愿,但作为通谱人们在认识上却有许多差异,往往把通谱与一般的族谱、家谱混为一谈,基于这种认识,就会对通谱编修产生怀疑。事实也是如此,若通谱按照族谱、家谱一样来编修,那么这样的通谱是不可能修成的,如今傅氏家族对自己源流的研究版本就有多种,若加上数千年的世系名单,没有数千万字甚至是上亿字是不可能完成的一部庞大的文化工程,我想,任何一个人一个组织都不可能编出这样的通谱。那么如何编好通谱,首先得认识通谱,正确看待通谱,正确看待通谱编修,本人学识疏浅,据我所知目前关于谱牒方面的理论书籍极少,就通谱编修的理论文章至少我没看见,下面根据本人的认识与思考,冒昧就通谱与族谱的同异谈点浅见,供宗亲参考。
首先对通谱我是这样定义的:所谓通谱是一个姓氏在较大范围内各种族谱、家谱精华的提升与总和、着重记叙这个姓氏的源流、迁徙及文化,使宗族的传统美德得以发扬光大,使通谱起到存史、资政、教化的作用。
通谱在体例上应是谱的名称,志的架构、史的写法,因此通谱也可以说是一个姓氏的大典、通鉴、大全、或者是志书。
基于这种认识,我认为通谱与其他谱有7同7不同。
一是名称相同,但记述范围不同。通谱与族谱、家谱虽都叫谱,但通谱记载的是这个姓氏的全体,全家族的事,只有族谱、家谱、房谱中的精华部分,才可提炼进入通谱,如有名的谱序、有名的祖训等。
二是记述对象相同,但记载层次不同。谱记载的是家族的事,记的都是村头、坟头、人头,但能上通谱的往往是这个宗族的名村、名墓、名人,记录的是宗族文化,是这个宗族的精华,而不可能是大全。
三是记载形式相同,但组稿方法不同。谱的记载方式大致相同,均由谱序、正文、附录各部分组成,但作为通谱编修,则要求在全面征集资料的前提下对资料有一个分析、比较、提炼、组合、研究的过程,含有较大成份的“著述”内容。
四是主体内容大致相同,但表现实质不尽相同。族谱、家谱记载的是血脉、是世系,是人与人之间、上下辈份之间是血缘关系,而通谱厘清的是源流、迁徙、支脉,记载的是基因,是文化,是这个宗族的变化发展过程。
五是参与人员相同,但参与方法不尽相同。不论何种谱,不可能是个人著作,一个人编出来的家谱、族谱和通谱那必然是伪作,是不可信的,作为通谱,更应该是集体著作,族谱、家谱的编修只要是这个家族的人员参加即可,而且要成立编委会、监事会、理事会等,但通谱在组织架构上要通盘考虑择优选择参编人员,要考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性。
六是发行主渠道基本相同,但层次不尽相同,家谱、族谱发行以家族为主,但通谱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发行就是全球范畴,发行赠送层次相应要高许多,而且各图书馆、相关研究机构都要收藏研究。
七是功能大体相同,但社会效益不同。不论何种谱,功能大致为存史、资政、教化为主,但因为范围不同,通谱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其他谱不可比拟的,通谱不仅与家族中每个成员有关,其提炼升华的文化内涵在全社会将会产生巨大反响,影响全宗族的子孙后代。
傅氏编修通谱是一件新事、大事、幸事、盛事,统一对通谱认识十分重要,本文表述不到位或错误之处有待宗亲批评指正。
《中华傅氏通谱》编纂业已启动,宏篇巨著,资料为先。资料是一切编纂活动的基础,对征集资料的具体内容《中华傅氏通谱》编修手册中有专门的关于征集资料的相关通知,在通知中对资料征集的范围、要求等都有明确要求,现就通知中尚不明确的东西再谈一些个人意见:
一是征集资料时一定要通读家谱,在通读家谱、族谱的基础上把谱中的谱序、人物、艺文以及名宅、名墓、名村、名庙、名馆、名山、名井、名树、名祠、名言和家训、祖训等一应复印递交以备选用。旧家谱或新修家谱是我们编通谱的主要资料来源,一定要充分利用好。
二是翻阅各地县志。志书是官书,是当地带权威性的资料书,志书中的人物部分、艺文部分以及彩图中凡有傅氏宗亲的相关材料一律复印递交以备采用,县级以上志中选用的我们通谱一般也采用。
三是当地涉及到傅氏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凡已被省及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要有详细文字介绍并附照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包括各种绝活、技艺、手工制作等。
四是征集资料时应严格遵循六大原则:①疆界原则,不要越境而书,不要超范围归纳提炼,提炼不要超越县域范围。②断限原则,下限时间不要超出2010年底,上溯不要超过说公年代。③宜粗不宜细原则,对一些人一些事件不宜追求细节,特别不宜臆造瞎编。④生不立传原则,对健在的达到入通谱标准的只要简介,不立传记。⑤政治上要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原则,切不可与中央精神、中央口径背道而驰,这是绝对不允许的。⑥提供的资料一定要注明出处及作者姓名的原则。
2011年4月18日
作者: 袁保险 时间: 2013-2-4 19:36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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