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家谱网--

标题: 袁世凯遗嘱:我死了,为日本去一大敌 [打印本页]

作者: 冬雷    时间: 2009-6-15 12:56
标题: 袁世凯遗嘱:我死了,为日本去一大敌
  被迫签订《二十一条》之后,袁世凯专门向全国百官职司发出一道密谕,要求大家日以“亡国灭种”四字悬诸心目,激发天良,屏除私见,各尽职守,云云。此外还令人撰写了《中日交涉失败史》一书,印五万册,秘密寄存山东模范监狱内,期冀日后形势逆转后,可以公开发行。

  袁世凯称帝不成,又想回头做他的大总统。结果不仅西南护国军方面和独立各省不同意,就是北洋系的骨干冯国璋等人也坚决反对。时袁世凯已忧惧成病,又被一碗“二陈汤”灌下肚去,终于不治。他于最后的时间里,似已深自悔恨,遂重新启用了当初拒不合作的老朋友徐世昌和老部下段祺瑞。这两个人也是他的病榻托孤之臣,他执徐世昌之手,用最后的力气呜咽道:“我被群小所误,以至于有今日。幸亏国事有依法承继之人,可以不必担心了。宋卿(黎元洪)虽没什么雄才大略,但若兄和芝泉(段祺瑞)象周公、召公夹辅成王那样,收拾时局,应非难事。”他预藏于金匮之内的继承人名单,也已由“黎元洪、袁克定、徐世昌”易为“黎元洪、徐世昌、段祺瑞”。而他尚留有遗书一联,置于案上,最令后人争议不已:

  “为日本去一大敌,看中国再造共和。”

  看来,他确实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称帝的错误,所以要“看中国再造共和”。一失足成千古恨,就在这一句“看中国再造共和”里体现无遗,读来令人唏嘘不已!

  可是,众所周知,他在帝制自为的同时,即与日本签订了亡国灭种的《二十一条》。他因此已不仅是一个窃国大盗,更是一个最大的卖国贼。那么,他又何以王婆卖瓜,说什么“为日本去一大敌”呢?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日本对德宣战,遂出兵侵占德国的殖民地青岛,并占据胶济线。德国此时有意将胶州归还中国,但日本越俎代庖地坚决不允,且显然有霸占山东全省的意思。此时,袁世凯政府强烈抗议,日本均置若罔闻。袁世凯又诉诸英、美两国,乞求主持正义,英、美乃合力劝阻日本,但日本不予理睬,且一度想刺杀周旋于英、美之间的中国外交家顾维钧。然日本最令人毛骨悚然之处,则是抛出一个旨在将中国变成又一个朝鲜的《二十一条》。

  日本作为一个孤悬大洋之中的岛国,接受的却又是大一统的中华大陆文明,其对大陆的渔猎之心,虽逾千年未尝稍变。中日之间的恩怨是非,只须举出一个简单的事例便足以辩明,不须多费唇舌:中日做了几千年的邻居,在冷兵器时代,中国一直强于日本,但除了蒙古人的元初之外,从未进攻过日本,也从未想过要进攻日本;日本则截然相反,从唐朝到明朝,不断地派军队和海岛进攻大陆,到了明治维新后的第二年,它的侦察船只便已出现在上海海面。它的处心积虑实在匪夷所思,令人脊背生寒。

  而在侵略他国的具体行为方面,日本又极尽狡诈和霸道,往往非常人所能理解,非常理所能解释。《二十一条》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的想法是,要抢在欧战结束之间,完成独霸中国的局面,因此无论军事还是外交,一定要讲究一个“快”字。因此,它迫不及待地进攻山东,俨然以主人自居,此后更威胁各国不得干预。其蛮横无理,已是无以复加,不料更抛出《二十一条》,要求中国接受这些条款不说,还威胁中国不得走漏消息给别国,显然它也自知理亏。

  《二十一条》分列五号,每号包括若干条,合计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号四条,要求享有德国原在山东的一切权益,中国不得将山东省的土地和沿海岛屿出让或租与他国,日本得在省内建筑铁路,开辟主要城市为商埠。

  第二号七条,将旅顺、大连租界期限和南满、安奉两铁路交还期限,均延展至九十九年为期,日本人在南满和东蒙享有土地租界权或所有权、居住权,以及开矿等各种权利。

  第三号二条,要求将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其附近之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中国不得将沿海港口、海湾及岛屿,出让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七条,要求聘用日本人充任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日本人在中国内地所设之医院、寺院和学校有土地所有权,中日合办警政和军械厂,在武昌与九江、南昌间及南昌与杭州、潮州间建筑铁路,福建省内铁路、矿山建筑、开采,日本有优先权,有在中国传教权。

  日本提出《二十一条》,是看准了时机的。首先,西方列强忙于欧战,无暇东顾。其次,袁世凯已有称帝之心,日本遂欲以此“二十一条” 作为支持他称帝的条件。因此,在提出《二十一条》的同时,日本还对袁世凯恩威并御,一方面许诺归还青岛,帮助镇压革命党和宗社党,另一方面又派兵强占山东,并大力帮助革命党、宗社党人遣返国内,将中国搞得一团混乱,以逼袁世凯就范。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将这一密约面呈袁世凯,并再三告诫要绝对保密。但袁世凯十分明白,中国的自救之道,便是将这“二十一条”公之于众,让世界干预此事。于是,顾维钧化装进入英、美使馆,翌日,“二十一条”即成为西方媒体的头条新闻。日本的阴谋被揭发,从而陷入相当被动的境地。

  此外,袁世凯对条约本身进行了据理力争,他声色俱厉地告诉日使:“可让步者自然可以谈判,但不可让步者,诸如第五号诸条,根本就没有谈判的可能性。”然随着日本的跋扈日甚,袁世凯的策略转为消极拖延,以待友邦支援,并派有贺长雄赴日本游说政坛人物。以陆征祥为首的中国外交团仰承袁世凯的指示,拖延不决至于四个月之久,这时国内外反日呼声日渐高涨,日本遂被迫主动放弃第五号中的七条。然而,日本旋即发出“最后通谍”,声称日本海军已整装待发,若不签约,后果自负。袁世凯遂于5月25日,与日本人签订了这个城下之盟《中日新约》。虽然他的条款已不足二十一个,但后人仍习惯性地称之为“ 二十一条”。

  饶是如此,由于是“空手套白狼”,日本仍视之为重大外交胜利。不仅日本举国狂欢,便是在北京的日侨也饮酒舞蹈,高呼“大日本帝国万岁”,令人侧目。而袁世凯则在国务会议上作声泪俱下。他说:

  “……我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缚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尽日本最后通谍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及主权及自居优越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来胶州湾交还中国,其在南满内地虽有居住权,但须服从我警察、法令及课税,与中国人一律。以上各节,比初案挽回已多,于我之主权、内政及列国成约虽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满、安奉之展期,南满方面之利权损失已巨。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谍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无敌国外患国恒亡,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予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则朱使(指英使朱尔典)所谓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事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托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但国之兴,诸君与有责;国之亡,诸君亦与有责也。”他还专门向全国百官职司发出一道密谕,要求大家日以“亡国灭种”四字悬诸心目,激发天良,屏除私见,各尽职守,云云。此外,他还令丁佛言撰写了《中日交涉失败史》一书,印五万册,秘密寄存于山东模范监狱内,期冀日后形势逆转后,可以公开发行。

  俗云“知耻而后勇”,然而袁世凯虽知其耻,却没有一心一意求发展,而是一门心思要当皇帝。两事相加,失尽民心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

  纵览袁世凯的一生,确曾是日本的一个大敌,但日本更是他的大敌。当年驻戍朝鲜时,他两次把日本人赶出了朝鲜,被日本人视为大敌。当时的日本,国力和军力还远不够强大。然而,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迫中国签订了《马关条约》,得到了相当于其战争投入之四十倍、其上年度财政总收入三倍的回报,一夜暴富。他便用这些得自中国的不义之财发展军备,再回过头来侵略中国。日本趁欧战而侵华,这对袁世凯来说,实为不幸!袁世凯自然明白中国决不是日本的对手,因此明知《二十一条》是卖国条约,但也不得不签。而其签约后,信誓旦旦要报仇雪耻的态度,也显然是无可厚非的。只是他耽迷于帝制自为,将报仇大事暂抛脑后,直到人之将死才天良发现、“其言也善”起来,实足唏嘘!

  自甲午战争以来,日本便如一片阴霾一样笼罩在中国大地上,对许多具体而微的人和事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拿袁世凯为例,至死都把日本当做一个大敌,耿耿于怀,甚至死不瞑目。而袁世凯之后的六届北洋政府元首中,除黎元洪归隐、冯国璋早逝外,其余四人即徐世昌、曹锟、段祺瑞、张作霖,均受到日本人的“重点关照”。徐世昌晚年居住在天津租界内,30年代多次拒绝日本人的拉拢,1939年生病后,因恐被日本人扣留而拒绝外出就医,遂致不治。曹锟也多次拒绝了日本人的拉拢,1938年郁郁寡欢地死在天津租界内,他的爱将吴佩孚则于翌年被日本牙医害死。至于张作霖,则因拒绝继续与日本人合作,而被炸死于皇姑屯。这些人均在最后关头秉持民族大义,拒绝与日本合作,故被日本人视为敌人,因此,他们的死,都可以说是 “为日本去一大敌”。

  (来源:《乱世掌国》 作者:夏双刃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作者: 袁酉    时间: 2009-6-16 12:46
敌人?
敌人是政治的需要!
世上本没敌人!
世上也没永恒的敌人!!
作者: 袁酉    时间: 2009-6-16 12:51
敌人?

敌人是政治产物!

人类本无敌人!

世上也没有永恒的敌人!!
作者: luofeng    时间: 2009-6-24 10:22
[s:74] 遗嘱
作者: luofeng    时间: 2009-6-24 10:22
这些人均在最后关头秉持民族大义,拒绝与日本合作,故被日本人视为敌人,因此,他们的死,都可以说是 “为日本去一大敌”。




欢迎光临 袁氏家谱网-- (http://yuanscn.com/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